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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

    WWW .CNLAWWEB. NET   2013-07-30 14:17:25   信息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隽 李晓宁
    核心提示: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身份不只是一个律师的身份,他兼具了所有者、管理者、执业者的三重身份。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除了执业经历、业务能力外,还需要具有综合的素质,包括规则意识、成本意识、参与决策能力、共同的事业理念等。

    文/王隽 李晓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流,对于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合伙人是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本核心和中坚力量。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身份不只是一个律师的身份,他兼具了所有者、管理者、执业者的三重身份。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除了执业经历、业务能力外,还需要具有综合的素质,包括规则意识、成本意识、参与决策能力、共同的事业理念等。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的素质

    在律师事务所中,成为一名合伙人是大多数律师追求和成长的必由之路。然而实践中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也有不少律师把合伙人仅仅看成为执业生涯中的一种名分、一种开拓业务的便利,甚至是一种享受某种税收待遇的主体。他们往往没有把律师行业当作一种理想去追求、去奋斗,没有作为一种长久的发展打算。有些律师事务所在发展合伙人时,很多情况下也是基于分摊成本和费用的考虑,只看重律师自身创收能力怎样,而把对事务所的发展理念、事务所文化的认识和本人执业的规范化程度等都认为是次要的不予重视。结果随着律师事务所不断地成长、壮大,合伙人往往在事务所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的看法上出现相当大的分歧,在重大决策上很难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因此,合伙人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乃至律师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应当具备规则意识

    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在法律服务业务中要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还要遵守合伙协议和律师事务所章程以及所内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合伙人往往在执业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给所内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树立了不好的形象。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发展的形成需要以制度作保证,如果合伙人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破坏者,制度就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这样不但不利于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也妨碍了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发展。

    (二)应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中流砥柱,创造了律师行业的大部分产值。普通律师因为执业经验和机会等各种原因,收入的水平远远低于合伙人的水准。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应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这是事务所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合伙人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不再为基本的生存问题困扰,从而不断开拓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带领律师事务所向更高的发展目标前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参与管理决策的能力

    作为一名合伙人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参与管理决策的能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从建所之初简单的经验管理,到律所逐渐发展壮大、规章制度健全时的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多,最初的集体管理模式已经与事务所的发展严重脱节,这就需要合伙人之间取长补短,分工配合、共同发展。确切地说,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是参与管理决策的能力,而非直接管理的能力。

    (四)应当尊重合伙人会议决议

    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用以商讨、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应当尊重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享有所有者、管理者、执业者三重身份。实践中,合伙人经常会在不自觉中将所有者、执业者与管理者身份相混同,甚至是片面强调自己作为所有者的身份而要求特权,从而破坏事务所管理的权威性,导致事务所经营管理无法科学甚至有效地进行。要解决合伙人多重身份产生的冲突,就要求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坚持原则、服从大局,而一旦形成合伙人决议就必须尊重、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合伙人协议,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才能解决以上矛盾。

    (五)应当具备成本意识

    在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合伙人应当具备成本意识,即要像经营企业那样对事务所的经营进行投入。由于合伙人往往都是资深的律师,他们所具有的执业意识和执业生涯的经历决定了合伙人往往都会将管理的注意力放在开拓业务和办案风险防控上,而忽略了以企业状态存在的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对其进行大量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多方面的成本投入。还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缺乏长远的奋斗目标和打算,没有正确处理好社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受利益驱动只重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或轻视了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财产积累,从而导致了律师事务所无法进行自身的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使律师事务所缺乏凝聚力和活力。

    (六)应当具有团队精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有合作的精神和合作的能力,也就是应当具有团队精神。“没有一流的团队就没有一流的服务,就没有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运行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在业务开拓、法律事务风险防控、利益分配等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方面体现合伙人的团队精神。当合伙人的个体利益与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合伙人首先要服从整体利益,合伙人应从大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上来考虑如何处理。如果在统一的办所宗旨、共同的事业理念的引领下,在科学的治理结构与表决机制、体现团队合作的分配制度、求同存异的冲突解决机制框架下形成了科学、和谐、积极的合伙人团队,将有力地推动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大团队和各种类型合作的小团队的形成。

    (七)应当具备共同的事业理念

    共同的事业理念指的是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人合”的机构,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信任,有共同的经营理念、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事业追求,这是“人合”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律师事务所建立在人品认同上的“人合”仅仅是一个合作的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理念、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事业追求,一旦在利益分配上出现矛盾,合伙人之间就会产生分歧,甚至导致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因此,合伙人必须在经营理念、价值观、事业追求上达成共识,这是合伙的精神动力,更是合伙人一起开创事业的基础,否则就容易引起力量的分散和冲突而最终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求大同、存小异的胸怀,还要有尊重其他合伙人和聘用律师的品行。所以,拥有共同的事业理念对合伙人乃至律师事务所来说至关重要。

    (八)应当注重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

    一个合格的律师首先应该是一个诚信的律师,而提高律师的诚信意识、树立律师行业的诚信形象,则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根基。律师事务所要打造自己的品牌,重要的是要打造信用品牌。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中要责无旁贷地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积极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所内律师的信用行为,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更重要的是以身作则,让这些制度切实地落实下去。诚信建设不仅是律师必须身体力行的实践性道德要求,也是律师行业自我完善和有序发展的需要,是律师行业的立身之本。

    (九)应当建设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品牌

    当前法律服务已经进入了一个市场化的时代,法律服务市场同样注重品牌效应,律师事务所要驾驭法律服务市场,就要打造自己的品牌。优秀的法律服务品牌能够吸引和巩固更多的客户,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扩大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影响,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

    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体结构和律师行业特有的职责与使命,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在品牌建设方面同一般企业品牌建设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职业的差异突出地表现为合伙人所具有的“三重身份”,也就是既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管理人,同时又保持执业律师的身份,以律师执业群体之一员所体现出来的决定性作用。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发展过程中应该保持对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以实际的言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还要保持所内各合伙人之间的团结和合作,相互借助各自的资源和能力,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来建设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品牌。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点是“人合”,“人和”是律师事务所的立足之本,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到各个阶段均应该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除了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之外,还要注意增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协调。合伙人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求大同、存小异,包容共济,以达到在事务所重大事项上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在产生重大分歧时能够相互谅解和信任,从而共同谋求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达到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和各合伙人个人利益的高度一致,互利双赢。

    (一)创始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协调

    在律师事务所创建初期,创始合伙人普遍承受着建所的创业压力,在此期间要避免出现导致分立的矛盾,就需要彼此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紧密团结,不计个人得失,这样才能够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渡过创业初始的难关。律师事务所成立后还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在这个阶段内,合伙人需要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以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这个阶段的“人和”主要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个人感情。

    (二)发展阶段的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阶段,律师事务所有了一定的收入,法律服务业务客户群也比较稳定,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阶段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是其发展尤为关键的时期。因为,一方面,创业初期的压力已过,创始合伙人开始在共同建设事务所的同时,较多地考虑个人今后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事务所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就需要吸收新的合伙人加盟,原有的合伙人格局就不可避免地被打破,导致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在此阶段,合伙人之间的彼此信任至关重要。合伙人应该保持创业初期的诚信与默契,互相沟通、取长补短、信息流畅、资源共享。这个阶段的“人和”主要依赖信任和制度。

    (三)高级阶段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协调

    这个阶段是律师事务所良性的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的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办所理念和合作共事上逐步走向成熟,在面对矛盾时已基本具备了自我调处的理性和能力。但是,律师事务所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停滞不前、倒退甚至衰亡的时候。为避免或延缓律师事务所的衰退,使其能够保持一种持续增长或稳定发展的状态,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人和”主要依赖统一的观念和良好的事务所文化。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律师之间关系的协调

    合伙人虽然是律师事务所的中坚力量,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靠事务所全体律师的能力和资源,不断开拓新的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应注重对于律师的培养和发展,尽到培养、管理、引导、规范、投入等职责。合伙人与律师之间保持良好的协调关系是律师事务所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合伙人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履行对律师培养和发展的职责:

    1、合伙人应当对律师尽到培养、引导、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支付合理报酬等职责。在引导律师理解、领会事务所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帮助其正确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从而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2、青年律师由于执业时间短,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合伙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实行合伙人带头的团队化协作,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法律业务不同的层次安排相应的律师,从而实现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

    3、在办理案件时,合伙人应当安排资深律师和青年律师合作,由资深律师指导青年律师办案。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培养了青年律师,又把资深律师从繁杂的业务中解脱出来,同时又能够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4、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既要着眼于未来发展,又要解决现实生存问题、支付合理的报酬、健全社会保障渠道;既要着眼于职业素质、执业能力的提高,又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从品德、责任心、能力、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

    总的来说,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核心和中坚力量,是事务所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是事务所发展的决定力量。作为一名合格的合伙人,要在个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提高,关心和帮助青年律师成长、贯彻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积极主动有效地协调事务所合伙人之间以及事务所对外关系,为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方向提出富有开拓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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